猛看澄海一老人家把四个儿女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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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云:“不得乎亲,不可以为人;不顺乎亲,不可以为子”。

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四子女纷纷表示认识自己的错误,表示会主动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给老人更多的关心和照顾。最后子女们与老人达成调解。

原告李某珍是年逾八旬的老人,与去世的老伴林某育有二子三女。老伴去世后,李某珍一直与大儿子林某森一起生活。但大儿子林某森于年12月13日生病去世。后李某的二儿子林某坤与三个女儿就李某的赡养问题产生了纠纷。李某珍将四个儿女告上了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照顾原告生活起居,并每人每月各支付原告生活费元。

该案立案后,我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各当事人的陈述,抽丝剥茧了解家庭矛盾的症结所在,并分别与四个儿女进行谈心沟通,对他们不赡养老人、互相推诿的行为进行批评,耐心向其释法明理。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四子女纷纷表示认识自己的错误,以后会主动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给老人更多的关心和照顾。最后子女们与老人达成调解。

该案是赡养费纠纷,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均属于广义上的“扶养”义务。扶养,是指法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均属于生活保持义务之扶养。生活保持义务之扶养,是无条件的在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必须保持同一生活水平的扶养,即有所谓“即使是最后的一片肉、一粒米也要分而食之的义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中华民族有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文化。目前我国建立和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居家为基础的实现,依赖于子女对赡养义务的履行。故在我国,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对于一般民事行为,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但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道德伦理性质,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作为对价。即使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在父母需要赡养时,子女也不能拒绝。比如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在该案中,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一直由大儿子林某森履行,但大儿子去世后,四儿女就赡养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八旬老母将四儿女诉上法庭。四儿女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民法典关于赡养的规定,未能积极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效果。

来源:澄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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