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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区于日前下发通知,就年度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有关事宜进行了明确。
据了解,年1月1日至1月31日,企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统一按照调整后的缴费比例执行,即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根据国家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的相关规定,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8%,7月1日至12月31日单位缴费比例恢复到16%;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中小微企业的单位缴纳部分免征。全年所有企业个人缴费比例均为8%。参保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限按自治区统计局公布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元的%核定,月缴费基数最高为元;下限按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元的60%核定,月缴费基数最低为元。年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缴费基数。
我区明确,各单位应于年8月底前完成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首次核定并及时完成预核定月份的调差,全年核定工作于年12月20日前结束。年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采取实地稽核和书面稽核相结合的办法核定,通过实地稽核核定的企业要提供财务决算报表、应付工资账或工资表原件。各参保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核定缴费工资基数,致使年度核定工作延迟至下一年度,导致职工个人账户不能及时分配、待遇无法计发等后果的,由参保单位负责。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王英
编辑:王文艳
校对:张臻
审读:志伟
编委: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