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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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的决议

(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

(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由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了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张磊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决算的报告》、自治区审计厅厅长霍照良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和报告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决算。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确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新确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决定如下:呼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51人,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47人,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43人。新增加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由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进行选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通知》(常办明发〔〕24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名。

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一)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中,按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名,盟市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按约每6.7万人分配1名;

(二)盟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6名;

(三)盟市自选代表名额为:呼和浩特市49名、包头市44名、呼伦贝尔市45名、兴安盟28名、通辽市51名、赤峰市69名、锡林郭勒盟22名、乌兰察布市40名、鄂尔多斯市33名、巴彦淖尔市30名、乌海市14名、阿拉善盟10名;

(四)盟市的其他应选名额数,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另行分配。

三、驻自治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应选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6名。

四、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聚居自治区内的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自治区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侨和台胞代表3名。

六、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提高。

七、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牧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提升,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继续从严掌握,党外代表人士应当有适当比例。连任的代表应占三分之一左右。

八、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年1月5日前选出。

来源:草原全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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