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3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
为规范我区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工作,保证规划编制质量,确保规划符合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新路子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权限
(一)盟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在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盟市相关规划对接基础上,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二)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在与盟市矿产资源规划、旗县(市、区)相关规划对接基础上,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审查报批权限参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执行。
二、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年)》。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四)上级和本级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五)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
(六)经批准的上一级矿产资源规划。
(七)《内蒙古自治区第四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八)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和建设指南。
(九)专家咨询或评审意见的文档资料。
三、审查内容
(一)规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三区三线”的相关管控要求,是否细化落实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否落实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与本级相关规划衔接。
(二)规划主要内容是否全面、系统,是否正确处理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关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本地区定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符合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要求。
(三)规划是否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修复等特定领域或者重要矿种、重点区域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及其相关活动作出具体安排,体现保护资源、绿色发展,综合勘查、合理开采,节约集约、综合利用。
(四)规划是否突出精细管理和监管依据作用,是否对本级审批发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进行详细部署。
(五)规划是否思路连贯、通俗易懂、有数据支撑,区别于地质报告或专题研究报告,规划语言使用,特别是名词术语、单位名称等是否准确、规范、精炼。
(六)规划环境评价是否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有关规定,是否符合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相关要求。
(七)规划文本、附表、附图及编制说明等材料是否符合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数据库是否按照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和建设指南完成,规划文本、附图、附表与数据库内容是否一致。
四、审查报批程序
(一)初审
1.规划草案形成后,由盟市、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步审查论证。
2.规划草案论证通过后,由盟市、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征求同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商务、文化和旅游、统计、能源、林草等有关部门意见并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二)申请
1.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矿产资源规划审批申请。
2.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矿产资源规划审批,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审批的请示文件2份(附件应包含初步审查意见和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2)规划文本和规划编制说明各20份。
(3)专题研究报告1套。
(4)规划附表1套。
(5)规划附图1套。
(6)数据库电子版1套。
(7)电子文档光盘1份(包含规划文本、编制说明、附表、附图、专题研究报告)。
(三)审批
1.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商务、文化和旅游、统计、能源、林草等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的质量检查。
2.盟市、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审查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五、发布实施
盟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经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经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六、规划备案
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发布实施后,盟市、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交规划文本和编制说明各5套、规划附图和附表各2套、规划成果及数据库电子文档光盘2套进行备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规划备案情况。
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84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编物权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