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生的是双胞胎,按法规每多一个孩子,可多休1个小时哺乳假。但当时联系我产后返岗的领导说公司规定是哺乳假每天休1个小时。
我笑言:“公司规定不能高于国法吧!”
公司领导要我拿出法规,截图发她。然后我认真找到了这个非常官方的出处(评论区会发网址)。后来领导和人事部给我道歉,我每天休了2个小时哺乳假,虽然也在家处理工作,但是好歹给两个孩子喂了一次才出门上班。
政府网发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下面是中国政府网截图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详细描述了孕产育“三期”女职工可享受的权益。处于该时期、或者刚结婚的女职工,都可以收藏下这篇文字,用以备用。
法规我按孕期、产期、哺乳期整理了下,大家看起来会方便些。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年4月18日起施行。
女职工孕期权益
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也有这项规定: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评论区将发该法规网址来源)
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期权益
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哺乳期权益
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规定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违反规定的相关处罚
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享有产假、小产假。如违反这3点(如下图),按侵害女职工每人的标准计算,最高处以元罚款。
智慧的你们,拿起法律的武器,温柔、坚定地理性维权吧!
如我开篇所说,其实你一摆政府网截图和网址来源,公司还是会让三分颜色的。两部法规的政府网网址,请查看评论区。
图片来源:中国政府网
作者已签约“维权骑士”、“百度授权”,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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