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拟于年9月下旬进行再次审议。现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年9月20日前反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李冬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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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年 月 日起施行。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修订草案修改稿)》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语言文字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语言文字工作具有基础性、先导性、社会性和全民性特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努力培养爱党爱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等重要论述,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这进一步明确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和推广的总体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的部署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相关部门对自治区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内容进行专项清理。经过认真梳理,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件地方性法规进行合并修改。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新时代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意义。《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了修订目的,即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利于推进语言文字基础能力建设,有利于推进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传承发展,是做好民族工作、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和统一的长久之策、固本之举。
(二)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大力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保护民族语言文字并行不悖。《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了自治区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规定了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教育教学基本用语用字,自治区依法在民族中小学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等内容。
(三)关于不同群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级标准要求。《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聚焦我区重点人群、重点领域,细化了不同群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级标准要求,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资格申请人、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广播电视台的播音员、特定岗位人员以及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等的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
来源:内蒙古教育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