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6号)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年全市职称工作的通知》(抚人社发〔〕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年我市工程系列和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凡在我市从事工程、经济系列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驻我市的中省直单位、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人员),不受户籍、身份、档案等制约,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符合评审条件的,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参加工程、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般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二、评审专业
抚顺市工程系列和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工程系列(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林草、水利、安全、冶金、纺织、石化、建材、轻工、机电、质量技术监督、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经济系列(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与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等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三、评审标准
年工程系列和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科研成果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
工程系列和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请按照年度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
经济系列:按照《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10号)及省、市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林草行业: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林草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号)及省、市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水利行业: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水利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3号)及省、市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建设行业: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辽建发〔〕37号)及省、市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安全工程专业:按照《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3号)及省、市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行业:按照《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3号)及省、市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自然资源行业:《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辽人社职〔〕14号)
交通运输行业: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辽人社职〔〕33号)及省、市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质量技术监督行业: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辽人社职〔〕48号)及省、市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工程系列相关行业:按照《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3号)及省、市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工程系列医药行业: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医药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5号)及省、市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卫生系列医药专业:按照《关于公布辽宁省卫生系列医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辽人社职〔〕18号)及省、市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四、评价方式
工程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继续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模式。综合评价是按照评价标准建立量化赋分体系,由评委会专家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赋分;业内认可是评委会专家在例会评审时,通过答辩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进行考察。最后,由评委会根据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综合分数,以例会投票表决的形式,确定最终评审通过人员。参评人员综合分数为分,其中,量化赋分占总分权重的60%,答辩分占总分权重的40%。
为确保评审质量,高级职称参评人员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50%。
年经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经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由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代我市评审。请抚顺市通过经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登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