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未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与朱明博确认劳动

案情简介

年8月16日,金色未来与朱明博签订《劳务合同》,朱明博入职金色未来,岗位为A站美团骑手,在工作中着装“美团”字样服装、配送箱、电动车等。年9月9日朱明博在送单途中受伤。年10月28日,金色未来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24元理赔款;年10月31日,金色未来向朱明博打款.24元,附言“保险支出”。金色未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要求确认与朱明博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经一审、二审处理。

裁判要点

金色未来与朱明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就这个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金色未来与朱明博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本案中,朱明博根据金色未来的安排从事外卖跑单并获取原告支付的报酬,接受金色未来相应的管理,双方之间既存在经济关系又存在人身关系,即朱明博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二者之间系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金色未来虽与被上诉人朱明博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朱某入职金色未来从事美团骑手业务,工作中着装“美团”字样服装、配送箱、电动车等。金色未来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而外卖配送业务是金色未来与D公司合作协议约定的主要业务,朱某在金色未来工作期间,接受金色未来规章制度约束,服从其管理,双方之间既存在经济关系又存在人身关系,因此,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主要条件。

案件分析

本案中涉及三方,金色未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美团(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朱明博。朱明博与美团(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或者劳务派遣关系。美团(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D公司与金色未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有《美团外卖合作协议》,协议中甲方为D公司,乙方为金色未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协议载明金色未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按甲方要求的标准及配套设施,自行组建专门配送团队,并自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配送团队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与配送员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甲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与乙方结算商业支持服务费、配送费用及其他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的款项”,“如甲方发现乙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有拖欠其管理的配送人员薪资或其他应支付的补贴、补偿、绩效或其他费用”。美团(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与朱某之间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本案中,朱明博在担任美团骑手期间与用人单位既存在经济关系又存在人身关系;根据劳社部发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朱明博与金色未来之间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原被告之间系劳动关系。尽管金色未来辩称:此类行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相对自由灵活,劳动者不完全接受用与人单位的考核管理,可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就“外卖小哥”来说,该工作时间灵活,人身依附性较弱,外卖小哥可以随时决定是否从事该工作。该行业灵活性很强,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但作为运用新技术手段经营的公司完全可以运用信息技术优势实现合法的经营管理,而不能因为“外卖小哥”不同于传统劳动力市场的特点完全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则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的区别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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