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连发三项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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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隔离观察规范的通知

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专项组、各成员单位、各督导组,各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现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隔离观察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年2月6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隔离观察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相关要求,为指导各地区规范做好各类重点人员的隔离观察工作,遏制疫情蔓延,特制定本规范。一、明确隔离观察方式隔离观察方式分为居家隔离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外地(常住地所在盟市以外地区)返回人员、外来人员采取居家隔离观察方式进行管理。湖北特别是武汉往来人员(包括返回人员)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方式进行管理;浙江、广东、河南、湖南、江西、安徽等疫情较重地区往来人员(包括返回人员)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方式进行管理。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方式进行管理。二、明确隔离技术要求(一)居家隔离观察1.对隔离人员的要求。(1)居家隔离观察14天,原则上不允许外出,需外出时,必须戴口罩。最好单独居住;如果只有一套房屋,与家人分离,单独房间居住,保持房门随时关闭,家人应和隔离人员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2)活动区域应该和其他家庭成员尽可能不产生重叠,可能产生重叠的区域需要做好通风、消毒,尽量不要共用卫生间,必须共用时须分时段,用后通风并采用酒精等消毒剂消毒身体接触的物体表面。(3)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房间不应使用空调,特别是不能使用和其他房间共通的中央空调。(4)设置套有塑料袋并加盖的专用垃圾桶,地面每天用mg/L~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湿式拖地。(5)不与家里的其他人共用碗碟、饮水杯、杯子、餐具、毛巾、床上用品或其他物品,使用这些物品后,应用肥皂和水对其进行彻底清洗。(6)注意咳嗽礼仪和手卫生,保证规律生活习惯,注意饮食,劳逸结合。(7)每日自测体温2次,密切观察自身是否出现乏力,干咳、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2.对嘎查村(社区)的要求。(1)配置必需的防控物品和物资。(2)做好密闭公共空间(电梯间、楼梯等)、垃圾投放点的消毒。(3)为隔离者基本生活需要提供便利,安抚周围群众。(4)每日2次询问隔离人员体温及健康状况并记录。3.异常情况处置。居家隔离观察期间,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指定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对隔离人员的要求。禁止外出,其他措施同“居家隔离”措施(1)-(6)。2.对嘎查村(社区)的要求。采取措施同“居家隔离”措施(1)-(3)。3.对基层医务人员(随访者)的要求。基层医务人员入户进行随访和体温测量,做好个人防护。每日开展两次上门随访,测量体温、检查身体状况并记录,对隔离者进行心理疏导。4.异常情况处置。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治。(三)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对隔离人员的要求。(1)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单独居住,禁止外出,保持房门随时关闭,多通风。(2)房间不应使用空调,特别是不能使用和其他房间共通的中央空调。(3)注意咳嗽礼仪和手卫生,保证规律生活习惯,注意饮食,劳逸结合。2.对隔离场所的要求。(1)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应选择下风行,距人口密集区较远(至少大于米),相对独立的场所,如酒店、集体宿舍等。(2)应当具有独立化粪池,污水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进行消毒处理,定期投放含氯消毒剂;如无独立化粪池,则用专门容器收集排泄物,消毒后在排放。(3)公共场所保持通风,不能使用和其他房间共通的中央空调,若需使用,送风系统必须经过严格消毒。(4)地面每天用mg/L~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湿式拖地。(5)做好密闭公共空间(电梯间、楼梯等)、垃圾投放点及公共区域的消毒。(6)为隔离人员提供必须生活用品,配置必需的防控物品和物资。(7)配备管理人员、基层医务人员、其他服务人员等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3.对工作人员的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其中医务人员(随访者),每日测量体温两次、检查身体状况并记录,对隔离人员进行心理疏导。4.异常情况处置。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和规范送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城乡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督导组: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整治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城乡供水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监管,严防污水特别是医疗污水污染饮用水水源。疫情防控期间,在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的基础上,加强对余氯和生物毒性等疫情防控特征指标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加密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农村牧区水源地、机电井、重点蓄水池等水源地卫生及安全防护工作,及时消除污染和安全隐患,确保水源地周边无污水、无垃圾等污染源。加强供水企业监管,做好水厂生产区域防疫工作,强化对原水、过程水、出厂水的检测。加强管网水的管理,增加供水管网盲管、死头排水频次,保证供水出厂水、管网水余氯含量符合国家标准。加强对城镇二次供水的管理,强化监控、消毒等措施,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督促指导供水企业加强供水厂构筑物、建筑物、设施设备、输配水管网和售水设施的维护、维修,确保不间断连续供水。(各级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进一步规范城乡污水处理管理加强医疗污水收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监管。疫情发生地要加大对医疗机构排放污水监管力度,督促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对污水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隔离区要指导其外排粪便和污水进行必要的杀菌消毒。对无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应临时通过罐、箱、池等进行应急收集和杀菌消毒处理。医疗机构贮存场所冲洗液应排入医疗污水处理设施一并进行消毒处理。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排放医疗污水。加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有处理设施的参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监督,无处理设施的要加强收集处置监管,全面消除环境隐患。督促指导污水处理厂加强消毒工作,加强进水和出水中粪大肠菌群数的监测,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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