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在内蒙古人民会堂召开年首场新闻发布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施文学就今年以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制度建设方面所做的重点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进行发布。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环资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梅振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的有关情况进行发布。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贾明星就发挥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的意见进行发布。
施文学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今年是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履职的第二年。
去年一年,在制度建设上下了很大功夫,重点在发挥组成人员作用,建立人大智库体系,在机关大兴学习之风、调查研究之风、求真务实之风等自身建设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其中,也包括新闻发布制度。实践证明,这些制度对做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新一届人大工作的良好开局。
今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制度建设的重点放在规范和保障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职能作用上。截至目前,年初确定的制度建设四项重点任务已经完成了三项,通过了一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即修改后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通过了两项制度性规定,就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发挥人大常委会立法主导作用的意见》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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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主要内容
修正前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是年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年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了修正。那么,为什么事隔三年,还要对这件地方性法规进行再次修正?
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学习好、研究好、宣传好、贯彻好这一重要思想,是人大同志的首要任务和看家本领,也是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
二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就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部分新制定、修改的法律也对政府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作出了规定。
三是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就人大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了规范和顶层设计。
基于这些考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对现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以便进一步提高我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修正案在保持原来框架的基础上,对现行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和时效性。
具体有哪些变化?
修正案在原规定十七条的基础上,增加至二十二条,主要涉及到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监督对象方面,修正后的适用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的重大事项”,表述更为标准,将原规定中的“一府两院”修正为“一府一委两院”;
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原则方面,按照中办发10号文件精神,增加了相关内容;
根据最新文件精神、上位法规定以及工作实践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分类和内容重新作出了界定和调整;
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的程序方面,从项目的提出、确定、审议、决定等作出了一揽子规定,这项工作程序更加清晰明确,更具可操作性;
对重大事项决定的贯彻执行和监督等内容表述,也作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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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的办法》的主要内容
这项制度是今年3月25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的。出台这项制度的初衷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把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性的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办法》从规范工作程序的角度提出了28条具体规定,目的是推动人大监督工作从“做了”向“做实”“做好”转变。
一是落实了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坚持依法监督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原则
坚持务求实效原则
二是体现了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有益经验做法。
比如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中召开五级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专家学者座谈会,倾听民意、集中民智,把重要的法律条款梳理为调查问卷,推动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学法用法普法,都吸纳到《办法》中来,对于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解决监督工作中当前存在的问题。
本着有效管用的要求,《办法》针对常委会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粗宽松软”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明确了全过程工作流程,使人大监督工作更规范有序。
梅振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环资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
今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是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的统一行动,也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法律的武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行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还专程来我区就“一湖两海”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情况进行了调研。
3月:
制定了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并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
成立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召开了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4月上旬:
执法检查组分4个小组,分别赴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6个盟市25个旗县区,对涉及饮用水水源地、污水处理厂、涉水工矿企业等87个单位和项目进行实地检查,梳理重要的法律条款向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进行问卷调查,采取不打招呼、直接进入现场的方式对20多个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随机抽查,组织执法检查组成员及专家查阅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相关材料。
同时委托其他6个盟市开展自查,实现了执法检查全覆盖。
这次执法检查严格对照法律条文,在检查的内容上聚焦七个方面:
聚焦规划的编制和执行
聚焦责任落实
聚焦监管落实
聚焦点源污染
聚焦面源污染
聚焦旗县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
聚焦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对“一湖两海”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情况进行了检查,特别是对呼伦湖水生态治理情况进行了解剖麻雀式调研。
突出问题
河湖长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规划编制和执行不严不实、点源污染治理还没有完全到位、面源污染治理欠账较多等。
意见建议
针对问题,提出针对性较强的十一条意见建议:
进一步明确河湖长职责定位
进一步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
坚决管住排污口
在提升城镇污水处理“三率”上做好文章等
对“一湖两海”生态存在问题、变化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推进“一湖两海”水生态综合治理的建议。
5月2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那顺孟和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代表执法检查组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同时,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了意见建议。
接下来,执法检查报告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将反馈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整改落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紧盯整改落实情况,依法有序开展后续监督工作。
贾明星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都对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立法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年12月4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7次主任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发挥常委会立法主导作用,加强立法组织协调协商工作的意见》,随着实践的发展,根据常委会党组的意见,主任会议对这个《意见》作了修订。
一是突出了坚持党的领导。
《意见》明确规定,党的领导是人大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的根本政治保证。
二是把握立项环节的主导。
进一步明确了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时间、程序,强调认真研究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立法事项,将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