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发布沈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672

年沈阳市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1号)等政策法规,经市政府批准,为满足我市事业单位实际需求,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名事业单位编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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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

报名人员年龄原则上为18至35周岁〔即年9月11日至年9月13日(含)期间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执行。

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报名人员应于年9月13日(含)前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

报名人员工作经历计算日期和其它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截止到年9月13日(含)。

招聘岗位条件中标明“仅限应届毕业生”的岗位,属专门招聘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的岗位,其他人员不能报考。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招聘岗位条件中标明“仅限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岗位,属专门招聘参加沈阳市“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岗位,其他人员不能报考。

招聘岗位条件中标明“仅限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的岗位,属专门招聘沈阳市属区域范围内各社区符合条件的在岗社区工作者的岗位,其他人员不能报考。

招聘岗位条件中标明“仅限脱贫家庭毕业生”的岗位,属专门招聘在全国扶贫开发系统中登记的原我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的岗位,其他人员不能报考。

招聘岗位条件中标明“仅限户籍”的岗位,应聘者户籍应于发布公告前迁入,并在开始报名时仍为该县(市)户籍(该县(市)生源年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视为具有该县(市)户籍),并符合其他资格条件,其他人员不能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以及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等(含在读非应届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非应届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不得报考。

二、招聘程序

(一)发布信息

招聘信息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sj.shenyang.gov.cn)、沈阳市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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