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孙秀青青岛报道
近期,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保居民就业工作方案有关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加强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与社保减免政策衔接,对年2月到12月期间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及年2月到6月期间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大型企业等单位,其享受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顺延,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的补贴月份不计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一、享受主体
青岛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
二、享受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招用人员包括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招用原本单位职工的,解聘备案时间应6个月及以上。
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社会保险应正常缴纳。对欠缴社会保险的月份,不给予当月的补贴,补贴期限给予顺延。对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已退休或离职,该招用人员已享受补贴但未享受期满且申领补贴的月份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余补缴月份不享受补贴。
用人单位申领补贴时,每次可申领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不含申领当月)。
三、优惠内容
对年2月到12月期间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及年2月到6月期间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大型企业等单位,其享受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顺延,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的补贴月份不计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四、申报入口
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