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1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现将我省年度律师、公证员、法医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司〔〕99号),《山东省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司〔〕号),《山东省法医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司〔〕号)。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时,“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自动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提取近五年的继续教育数据。
二、评审范围
(一)凡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省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上述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三)外省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综合管理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鲁单位和外省国有驻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的,须经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开具委托函,相关程序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号)规定执行。
(四)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三、申报程序和路径
律师、公证员、法医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实行个人网上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呈报部门复核呈报的申报程序。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含电子材料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经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逐级审核后,由呈报部门上报至“山东省律师(公证员、法医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审核。
(1)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登录方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