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各市属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评价中的主体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9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自主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单位范围。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按相关程序向人社部门备案并予以通过的企业(以下简称“备案企业”),均可开展自主评价工作。
(二)人员范围。备案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对本企业在职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及在企业实习人员开展自主评价。
(三)职业(工种)范围。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年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人社部动态发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除外。
(四)等级范围。评价等级应对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各等级评价标准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技能标准执行;无相应标准的,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年版)开发企业评价规范,按照本通知规定备案通过后执行。
二、备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备案开展自主评价工作:
(一)依法经营、管理规范、信用良好;
(二)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且从业人员较多;
(三)具有专门的职工培训和考核机构,配备与评价项目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技术专家、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队伍;
(四)具有与评价项目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
(五)具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对经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落实相应待遇;
(六)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评价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七)自愿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备案程序
(一)申请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向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及质量管控措施。已向人社部备案的中央管理企业驻津分支机构和已向本地人社部门备案的外省市企业驻津分支机构,只须提交集团(总公司)所获备案回执和自主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申报材料优先通过线上渠道提交电子版,纸质版材料可采取邮寄方式提交。市鉴定中心对申请备案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初审结果。
(二)备案评估。通过初审的企业应提交备案评估相关材料(见附件2)。市鉴定中心组织专家,采取远程或现场评估形式,通过材料审核、质询答辩和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提出专家技术评估意见。
(三)备案确认。市鉴定中心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提出具备自主评价条件企业的建议名单,向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备。通过备案的企业,由市鉴定中心出具备案回执并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人社鉴发〔〕2号)进行赋码。
(四)信息发布。通过备案的企业列入天津市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备案号、备案期限、职业(工种)名称、等级范围等。
备案企业需增加或变更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的,可按规定直接向市鉴定中心提出备案评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开展自主评价
备案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需要,采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过程化评价和按我市相关政策直接认定等方式进行自主评价。评价方式及内容应坚持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素养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考察技能人员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工作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参加认定人员信息、评价职业(工种)及等级、考务安排等。实施方案须提前10个工作日报市鉴定中心。
(二)实施评价。按照实施方案对参加技能等级认定人员开展自主评价。
(三)颁发证书。评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市鉴定中心备案确认后,按照规定的编码规则及证书样式为考核合格人员制作并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信息由市鉴定中心纳入全市职业技能评价证书查询数据库并上传至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
五、其他事项
(一)备案企业应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在备案范围内开展自主评价工作,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并主动接受人社部门、企业职工和社会监督。
(二)市鉴定中心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评价过程进行现场抽查督导,抽查场次不低于全市年度评价场次的30%,并妥善保管原始文档及视频资料,实现全程留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将通过现场检查、综合督导、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自主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自主评价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备案企业,将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自主评价资格。
(四)备案企业可将与自主评价工作相关的耗材、人工成本等支出,纳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本通知自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天津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津人社办发〔〕82号)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