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受伤,认定不了工伤,这两点教你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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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受伤,人社局却不予认定工伤,就只剩下诉讼这条路了,都知道打官司就是靠证据,没有证据佐证的事实,那怕是真实存在的客观事实,法官也很有可能不予认可,在事关工伤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你知道该如何举证才能胜诉吗?

工伤事故的发生一般都非常突然,职业病除外。绝大部分劳动者没想到会跟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一般也没有较强的证据意识。一旦发生争议,这种情形对劳动者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在工地工作的劳动者,受伤后劳动关系和用工主体责任的确认绝大部分都要跟劳动仲裁打交道,很大一部分还可能要去法院诉讼。如果说法律是武器,那么证据就是子弹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举证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类:

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下,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管理一般不会很规范,发生需要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后,劳动者自行参与诉讼的,在自己整理的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一定要利用好上述法律条文中的红字条款,在诉讼过程中要求用人单位举证。

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

二、主张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证据

1、工伤发生时的照片,同班工友的证人证言

2、医院的伤情诊断证明。(主治医师开具,盖医院公章

3、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包工头)的相关信息

4、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用人单位将承包业务违法转包,分包或让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挂靠其名下承接业务。

在司法实践中,确有受伤劳动者因为没能提供上述第4项红色文字内容证据,导致诉讼失败的,但该案件却在二审获得改判,二审认定上诉人作为普通劳动者,其诉讼能力、举证能力均有限,其难以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而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证明案涉项目分包情况的义务。小编在查询近两年长沙中院所有主张用工主体责任的诉讼案例中,1十多起案例,无一例外都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

法律依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第四条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号)第七条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工地工作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生了伤害事故后,完成劳动关系认定或用工主体责任的确立,就能顺理成章的通过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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