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和应急管理局,各类企业:
现将《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年企业和部分行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内人社发[]1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年企业和部分行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7月13日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年企业和部分行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各类企业: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科学的工资决定增长机制,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现将全区年企业和部分行业企业工资指导线公布如下:
一、企业和部分行业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
企业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为3.6%;企业工资增长的预警线为6.8%。
(二)部分行业企业工资指导线
1.农、林、牧、渔业。基准线为6.0%,预警线为9.2%;
2.采矿业。基准线为2.0%,预警线为5.2%;
3.制造业。基准线为6.0%,预警线为9.0%;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基准线为4.0%,预警线为7.2%;
5.建筑业。基准线为3.0%,预警线为5.2%;
6.批发和零售业。基准线为2.0%,预警线为5.2%;
7.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基准线为2.0%,预警线为5.0%;
8.住宿和餐饮业。基准线为2.0%,预警线为5.0%;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基准线为5.7%,预警线为8.9%;
10.金融业。基准线为4.0%,预警线为7.2%;
11.房地产业。基准线为6.0%,预警线为9.2%;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基准线为2.0%,预警线为4.0%;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基准线为3.6%,预警线为6.8%;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基准线为2.5%,预警线为5.5%;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基准线为2.0%,预警线为2.0%;
16.教育。基准线为5.6%,预警线为9.0%;
17.卫生和社会工作。基准线为6.0%,预警线为9.0%;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基准线为5.0%,预警线为8.2%;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基准线为2.0%,预警线为4.5%。
二、企业工资增长指导意见
(一)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在预警线和基准线之间,安排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二)效益情况与往年持平或略有下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基准线,安排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三)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可低于基准线安排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或亏损严重且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其工资可以不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四)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时间为本年度。
三、有关要求
(一)企业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2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内政发〔〕44号),把企业工资指导线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依据之一,进一步完善职工民主参与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组织在工资收入初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决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二)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等情况,参照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人工成本等信息,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已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将工资指导线作为开展集体协商的重要依据,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企业订立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
(三)企业在确定工资增长时,应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工资增长缓慢的普通职工,特别是一线生产服务岗位、技术工人岗位的职工工资水平,消除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同时,要妥善处理、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与职工工资分配关系及收入比例,职工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的工资原则上不得增长。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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