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教育事业单位年
考核招聘订单定向公费师范生公告
为优化人才结构,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号)等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现面向社会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
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
二
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高校毕业生考核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6名,其中:1.定向江津区培养的届五年制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2名;2.定向江津区培养的届两年制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3名;3.我市为江津区农村小学订单定向、公费培养的届全科师范生1名;4.我市为江津区农村小学订单定向、公费培养的届全科师范生50名。具体岗位条件详见《江津区年考核招聘订单定向公费师范生岗位情况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一览表》)。
三
招聘范围及对象
(一)基本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宪法和法律;3.具有良好的品行;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7.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年龄计算
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年7月20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年7月21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
(四)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1.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且须在现场资格审查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届高校毕业生暂未取得招聘条件要求的毕业(学位)证书的,可提供就业推荐表、成绩单及其他应聘佐证材料,且须在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学位)证书,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取消聘用资格。
2.专业资格审查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科(专业)目录(附件2、3)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年下半年修订)》(附件4)进行。考生所学专业符合其中一个专业目录即可。
3.专业资格审查以毕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但包含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应聘人员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所学学科专业不在选定的参考目录中,但与岗位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类同的应聘人员,可由负责资格审查的单位根据应聘人员所学课程与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的相似情况等进行资格审查。
(五)特别说明
本公告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5周岁以下,均含35周岁;3年以上工作经历,指工作经历满3年;如职员9级以上或以下,均含职员9级,以此类推。
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计算。
本公告要求各类职业(执业)资格条件,以证书原件或发证机关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准,除明确规定外,须在资格审查时提供。
对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或学校出具的符合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证明)的人员,可报名应聘相应岗位,但须在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对在年及年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中受疫情影响的考生(年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NTCE)笔试成绩单或面试成绩单“受到疫情影响”栏标注为“是”),可按“先上岗、再考证”有关规定,报名应聘相应岗位,如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在取得教师资格之前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本次公开招聘各环节时间安排有调整的,将通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网人力社保局网页(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