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欺诈骗保贪污挪用社会保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欺诈骗保贪污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线索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贪污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办法》等规定,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我省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保、套保、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问题线索征集范围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贪污侵占、挤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转移接续、一次性补缴、增加视同缴费年限,擅自提增或减免参保单位或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3.篡改缴费记录、职工档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信息数据、个人权益记录或虚拟个人账户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违规克扣和不按时足额发放支付待遇,违规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标准的;

(二)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伪造、变造、涂改、藏匿、故意毁灭与社会保险缴费有关账册、资料或者不设账册,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以虚构劳动关系或者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和社会保险待遇的;

3.死亡冒领、重复领取、服刑人员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4.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

(三)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出具虚假文书、提供虚假鉴定意见、允许他人代替参加医学检查等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

2.提供虚假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票据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住院记录、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伪造资料骗取职业培训补贴的;

二、线索征集方式

凡列入本次公开征集线索范围情形之一的,可通过以下渠道提供线索(具体举报受理联系方式附后):

(一)可直接拨打(如在青海省外致电举报的,请在前加拨区号)并按语音提示提供举报线索。

(二)可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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