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年度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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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引

尊敬的纳税人: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为帮助您“足不出户”便捷、顺畅地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确保国家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流程以及报送资料,现将我区汇算清缴等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在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内蒙古自治区二级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年第57号)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行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实行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期限

(一)正常经营的纳税人汇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应补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汇缴时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3号)的规定,自年度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9年版)》)

(三)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规定,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有关规定填写《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四、选择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年版,年修订)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纳税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年版,修订)》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核定征收居民企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年版)》及其相关附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五、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网上申报、前台申报等申报方式,鼓励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尽可能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报。

(一)网上申报

纳税人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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