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导师是为创业者、初创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创业服务的重要力量。为深入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持续优化创业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遴选一批创业导师,具体要求和条件如下:
一、遴选条件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拥护国家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社会公益,热心创新创业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01
从事创新创业相关理论研究工作、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熟悉创业环境和发展趋势,能较为准确地预判行业市场发展前景,能为创业者提供方向性指导建议;
02
具有一定理论水平或一技之长的创业者,具有丰富的创业实战经验,创立企业稳定运营5年以上;
03
具有2年以上大中型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财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以上职务的企业高管任职经历,能从开拓市场、企业运营和团队管理等角度给予创业者指导帮助;
04
具有工商、税务、财会、金融、法律、人力资源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政策法规或从事相关实践的人员;
05
投资机构创始人、合伙人或高管,有成功投资案例,能为创业者提供全流程或部分环节的具体指导;
06
从事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人员,能为初期创业者提供全方位创业指导、支持和服务。
二、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
符合遴选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遴选,提交以下材料: 1.《河北省创业导师推荐表》; 2.营业执照(创办企业的应聘者提供); 3.工作业绩及专业能力相关佐证材料; 4.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等相关材料; 5.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聘任的人员须提供聘期内参加创业指导服务相关活动佐证材料; 6.其它与创业指导相关证明材料。(二)市级遴选
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相关能力进行初审,结合个人资历、专业特长、擅长领域以及参加就业创业活动的实际表现和效果,确定市级创业导师,并择优推荐省级创业导师。(三)省级遴选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评审小组,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的申报材料和专家的相关能力进行评审,综合考评个人基本情况、专业能力以及所属专业、相关领域专家配置比例等,择优遴选名左右省级创业导师,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四)公布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人选,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河北省创业导师”聘书,聘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名单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向社会公开。三、创业导师的职责和管理
(一)创业导师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01
积极参与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的评审工作,并能提出客观、公正、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02
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排的创业咨询指导服务工作,为创业服务工作提供支持。
03
积极参与创业经验分享、经典案例解析、头脑风暴座谈等形式的创业指导讲堂、讲座等活动。
04
对处于初创期的创业企业,以一对一咨询和“小组会诊”的方式为创业者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市场、经营、技术等专业指导,帮助创业者解决专业疑难问题。
05
对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帮助企业发现问题,结合自身的竞争优势,制定发展方略,完善解决方案,创造新的发展机会。
06
对创业者开展责任和诚信教育,培养创业精神和经营能力。
07
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08
保守创业企业商业秘密。
(二)创业导师管理。创业导师聘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聘期内,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对创业导师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解聘申请,省厅核实后予以解聘:
01
未履行专家职责,每年参加创业服务活动未达到2次或聘期内受邀不参加活动3次以上的;
02
以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或参与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损害创业导师形象的;
03
泄露创业企业商业秘密,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04
个人言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造成负面影响的;
05
个人主动要求退出的;
06
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创业导师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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