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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制度的通知》(青人社厅发〔〕号)精神,为做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遗属待遇发放工作,现就有关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年1月1日—8月31日期间,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费为元,一次性抚恤金为元。年9月1日起,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计发办法,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标准,组织做好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待遇的发放工作。同时,要强化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
年11月22日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