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员工携机密潜逃到对手公司老板须知

老板须知

运用竞业限制条款,防止员工携机密潜逃敌手!

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人才竞争放在企业经营策略的重要位置,但近年来,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跳槽”给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了困境,为了平衡劳动者就业择业的权利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竞业限制”制度应运而生,并成为劳动法领域热点问题之一。

商业秘密是用人单位生存发展的命脉,也是保持市场竞争力的资本。为了保护这种利益,明智的老板早就和员工约定了竞业限制协议,创造了限制员工流动的制度壁垒。

现实中,员工因为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跳槽到新公司,被判处巨额违约金的情况屡见报端。

腾讯员工跳槽字节跳动,被判罚万元竞业限制违约金。

前联想副总裁离职后跳槽小米,被裁罚万元竞业限制补偿金。

科大讯飞高管跳槽至腾讯,被判赔偿万元违

案例分析

竞业限制是什么?

竞业限制指的是员工在职期间以及离职之后,不得到与原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的设置系为了防止劳动者利用其掌握的原用人单位内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利,从而抢占了原用人单位的市场份额,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竞业限制规定不完善,导致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案例也有很多。

案例1: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协议无效

安徽A公司与田某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后一年内,田某不得到对手公司任职相关岗位,否则田某应向公司赔偿10万元。

后来,田某离职到B公司做主播,利用A公司的主播经验和客源,公开进行与A公司竞争的活动。

A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田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认为合同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单位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因此判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提示:针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竞业限制,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针对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不是必须给予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经营范围重合≠有竞业关系

原万得数据分析师王某跳槽b站被万得认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索赔万元。

二审时,上海一中院认为,对比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确实存在一定的重合。但互联网企业往往在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都包含了软硬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如仅以此为据,显然会对互联网就业人员尤其是软件工程师再就业造成极大障碍,对社会人力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也有悖于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

故在判断是否构成竞争关系时,还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内容及受众等因素加以综合评判。两家公司对比,不论是经营模式、对应市场还是受众,都存在显著差距。即使普通百姓,也能轻易判断两者之差异。

万得公司仅以双方所登记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即主张两家企业形成竞争关系,尚未完成其举证义务。上海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仅以经营范围重合为依据无法判定万得与b站构成竞争关系,王某未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无需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无需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万元。

一方面考虑到实践中往往存在企业登记经营事项和实际经营事项不相一致的情形,另一方面考虑到经营范围登记类别是工商部门划分的大类,所以这种竞争关系的审查,不应拘泥于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否则对劳动者亦或是对用人单位都有可能造成不公平。

上海一中院表示,在具体案件中,还可以从两家企业实际经营的内容是否重合、服务对象或者所生产产品的受众是否重合、所对应的市场是否重合等多角度进行审查,以还原事实之真相,从而能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以达到最终的平衡。

预知风险激活制度优势

小包公提示

老板够精明,明明早就事先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哪曾想一招不慎,满盘皆输。法务律师们应如何最大程度地激发竞业限制的功能优势,保护好企业的商业机密呢?

小包公提示:

第一,必须订立书面形式的《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合同》附加规定或单独制定。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地域、应保密事项、补偿金标准、支付方式及周期、违约金数额及计算标准。

第二,必须与员工一对一订立《竞业限制协议》,不宜采用公司规章、员工手册、劳动纪律手册等方式规定竞业限制事宜。

第三,必须完善好员工离职手续流程。可以将公司与员工之间是否有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期间、补偿金标准、收款账户等信息列入离职审批材料中,及时审查离职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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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员工携密潜逃

十大规则了解一下~

01.何为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分为法定竞业限制与约定竞业限制。

法定竞业限制:《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企业合伙人、管理人等人员的规定。

约定竞业限制,主要见于劳动合同领域,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技术保密协议、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中,与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或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风险提示:

实践中,我们一般会将高级技术人员认定为高级技工、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等掌握核心秘密的人员。对于竞业限制中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结合其职业特点、职业经历、工作岗位、工作职责、收入状况等相关情况,综合判断其是否掌握了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技术诀窍、经营秘诀、货源情报等秘密资源。

竞业限制的立法本意是要防止离职员工实际利用其接触掌握的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不正当地侵害原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因此原用人单位有可保护的商业秘密,且只有那些接触、了解、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离职员工才负有该义务。

02.竞业限制的内容有哪些?

竞业限制的内容,一般包含劳动者竞业限制范围、地域和期限。具体而言:

范围:

①不加入与本企业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或其它经济实体;不得为竞争企业提供服务,如劳务服务、技术服务或其他服务等;

②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与本企业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

③不得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本企业的人员离职;

④不得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本企业的客户、供应商或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个人、企业等终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与本企业的业务关系;

⑤不得与本企业的客户和供应商发生商业接触等。

地域:依据用人单位经营事业的影响力确定。

期限:最高年限是在职期间直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2年内。

风险提示:

竞业限制范围不宜约定不清、过于宽泛。除公司主体外,甚至扩大到了业务遍布全国各地、各行各业,过度剥夺了劳动者的择业机会,其约定范围明显不合理。并且,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属于用人单位为重复使用而预先设定的格式条款,在没有与劳动者提前协商的情况下,利用其优势主体地位签订,明显地加重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此类竞业限制协议将会被认定无效。

03.如何认定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重点审查两个方面,即竞业关系的审查和竞业行为的审查。

竞业关系的审查:审查前后两家用人单位是否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是否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存在竞争关系。一般可以通过营业执照的对比,实际产品与服务的调查,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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