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人事(党员)司、中央企业:
为加强建设工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实行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资格制度。现将《建筑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年12月5日
建筑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照《建筑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管理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并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构造函数分为一级构造函数和二级构造函数。中文翻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Constructor。
第五条国家建设工程师资格制度由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实施。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联合组织实施。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制定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大纲,组织出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资格培训等相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离、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批准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科目、大纲和试卷,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会同建设部对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分为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考试按照建筑工程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定义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1)获得工程或工程经济学学士学位,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学或工程经济学双学士学位或完成研究生课程,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获得工程或工程经济学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年。
(五)取得工学或工程经济学博士学位,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一年。
第十一条通过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由人事部直印的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人事部、建设部印制。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省统一大纲,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出题组考制度。
第十三条建设部负责制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查大纲。
市、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主管部门(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状态。
第十四条知法守法,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可以申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该证书在其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登记
第十六条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建设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是一级建造师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从事建筑工程师工作;
(四)通过所在单位的考核。
第十九条一级建造师资格注册由本人报送,经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合格后,应当报建设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登记。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取得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二级建造师资格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中国”在管辖范围内有效,并报设立部门或其授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人事部和地方各级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建造师资格注册和使用的考核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造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当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重新注册手续。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重新注册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提供继续教育证明。
第二十二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