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山东省人社厅网站发布《关于印发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考核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考核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考核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14号)要求,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开展自主评价考核的企业,应根据备案时上报的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方案,制定考核方案并报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经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组织实施自主评价考核工作。
第二章组织报名
第四条企业应将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评价内容和方式、报名条件等向企业职工公布。
第五条具备条件的职工可向企业考核机构提出报名申请,申报的职业(工种)应与本人实际工作岗位一致。每次限申报1个职业(工种)。
第六条自主评价企业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条件审核。企业将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山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考务组织
第七条企业自主评价应配备工作人员、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工作人员负责考务管理工作,监考人员负责考场组织和考试秩序,考评人员负责按评价标准进行评判,质量督导人员对评价工作过程实施监督。
第八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价内容和方式。评价内容应包括:职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考核鉴定、考评结合、过程化考核、直接认定等。
第九条企业考核可自行命题,也可使用国家题库试题,或自行命题与使用国家题库试题相结合。企业自行命题的,根据已备案的评价标准或规范,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标准》进行命题;使用国家题库试题的,按有关规定向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
第十条企业应按照保密规定,建立命题、试卷印制、保管、传输、交接和使用等管理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根据评价内容和方式要求及报名情况设定评价场所。理论考场应相对集中,实操考场根据评价方式及设备设施的分布情况,可采用集中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企业考核机构应做好考务人员考前培训、考场秩序维护和考核须知服务指导,监督考核过程符合安全生产规定,记录应考人员操作程序、完成时间及违纪情况,处理突发事件等。
第四章结果认定
第十三条企业应将当次评价结果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评价结果上传“山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企业评价结果经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认后,按照省制定的编码规则及赋予的证书编号,自行核发证书,相应信息可在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查询。
第十五条企业实施自主评价的过程材料和参评个人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编制案卷类目,确保归档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实现评价全过程质量可追溯。要妥善保管自主评价档案资料,书面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视频档案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应参照有关质量管理体系标准逐步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评价工作流程、内控机制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企业要加强考风考纪监督,完善电子监控设施,运用技术手段严肃考风考纪。由于生产安全等因素不能安装监控的,企业要采取监督措施,做到全程留痕。
第十八条自主评价企业应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评价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职责和违规失职的处理办法。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经备案的自主评价企业,可依据本规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企业内部实施细则。
来源:山东省人社厅网站